注册事务委员会将特别就以下各个方面作出评审:
凡 属 注 册 为 注 册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( 公 司 ) 、 加 入 额 外 的 小 型 工 程 及 额 外 的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/ 技 术 董 事 的 新 申 请 ,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须 代 表 申 请 人 出 席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注 册 事 务 委 员 会 ( 下 称 “ 注 册 事 务 委 员 会 ” ) 所 举 行 的 面 试 ; 如 注 册 事 务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需 要 , 技 术 董 事 亦 须 出 席 上 述 面 试 。
面 试 的 目 的 , 是 要 确 定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/ 技 术 董 事 是 否 具 备 执 行 指 定 职 务 所 需 的 资 格 和 经 验 、 是 否 适 当 人 选 , 以 及 在 进 行 和 监 督 相 关 类 型 小 型 工 程 时 能 否 正 确 地 运 用 有 关 知 识 。 注 册 事 务 委 员 会 将 特 别 就 以 下 各 个 方 面 作 出 评 审 :
( a ) 申 请 人 所 呈 交 的 文 件 ;
( b ) 申 请 人 如 属 法 团 , 其 管 理 架 构 是 否 妥 善 ;
( c ) 职 员 的 经 验 和 资 格 是 否 适 当 ;
( d ) 申 请 人 在 取 用 工 业 装 置 和 资 源 的 能 力 ; 及
( e )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运 用 以 下 各 项 知 识 的 能 力 :
相 对 于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在 本 港 小 型 工 程 事 务 的 角 色 和 职 责 而 言 , 注 册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( 公 司 ) 的 法 定 角 色 、 职 能 及 职 责 ;
《 建 筑 物 条 例 》 及 其 规 例 的 目 的 , 以 及 有 关 进 行 及 监 督 小 型 工 程 的 监 管 机 制 ;
对 本 港 的 整 体 情 况 有 一 般 认 识 , 使 能 无 须 经 常 就 本 地 众 所 周 知 的 事 宜 作 出 查 询 便 可 有 效 率 地 和 有 效 地 在 本 港 执 业 ;
对 《 建 筑 物 条 例 》 及 其 规 例 、 有 关 的 作 业 守 则 、 作 业 备 考 、 通 函 和 其 他 咨 询 资 料 的 内 容 和 原 则 ,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, 如 《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条 例 》 和 其 他 监 管 小 型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关 的 规 定 , 有 所 认 识 ;
注 册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( 公 司 ) 为 符 合 本 地 法 例 规 定 而 须 遵 行 的 基 本 程 序 ; 及
足 够 的 小 型 工 程 技 术 知 识 和 实 务 经 验 , 使 能 执 行 注 册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( 公 司 ) 的 职 务 。